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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釋憲案 大法官黃虹霞肯定聯合報:媒體為人民發聲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2018熱銷商品刑,司法院大法官今作出777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黃虹霞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特別引用聯合報兩度針對此爭議規定的相關報導,寫下:「法官為人民聲請釋憲。媒體再度為人民發聲。」大法官解釋文指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最便宜網購達人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 對於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對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黃虹霞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一開頭疾呼:「宇宙與正義,是愛因斯坦與康德二人共同的心靈寄託;法律人呢?正義、正義,永繫心中!」該意見書內容提及,「民國98年9月30日聯合報A8社會版頭條新聞:「車禍『我沒錯』拍屁股走人…有罪」。媒體為人民說話!人民被指觸犯刑法有罪,該指摘何其之重啊!古金水之妻何曉萍寫道:古金水被判無罪後,他們一家人才能抬頭見人!這是被冤枉者家屬的沈痛心聲!檢察官應該謹慎執法,法官不可故入人罪,要盡力避免誤入人罪。刑罰手段更應慎用,用所當用!刑法不同於行政法,除了罪刑法定主義,刑法還有刑罰節約(謙抑)原則。本席認為車禍發生,有責者才有所謂「肇事逃逸」;沒有故意過失者,不應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本此理念,本席乃於當年(98 年)12 月出刊之萬國法律雜誌第 168 期發表「刑罰節約原則不見了!――由無過失者構成肇事逃逸裁判之商榷談起」一文。該文發表後,雖沒有立即引起普通法院法官的共鳴,但是在 100 年本號解釋第 1 個聲請釋憲案受理與否過程中,該文曾被提出作為參考資料,並可能具部分助益。本席備覺榮幸,也有人民的聲音被大法官聽到了的喜悅。許玉秀前大法官在 100 年之前,即曾針對刑法 185 條之 4 規定之明確性,提出質疑,就許大法官之先見,表示敬意。」她接著說熱門產品過年送禮推薦,「時隔10年,民國108年2月9日聯合報又以「肇逃罪是惡法?駕駛無責仍被判刑」等多篇文章報導最新推薦商品本件解釋相關之十餘件法官釋憲聲請(很高興有眾多第一審法官也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不符正義之感),法官為人民聲請釋憲。媒體再度為人民發聲。」
檢公審女童僅調職 民團籲應即撤職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日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帶警察到幼稚園「興師問罪」,目前暫時遭調職處分。台灣陪審團協會30日召開記者會,主張只調職無法解決問題,應立即將檢察官撤職。但法律學者吳景欽坦言,現行法官退場機制從評鑑委員會到職務法庭,成員幾乎都是自己人,很難避免「官官相護」,立即撤職有難度,應修法讓檢警偵查獨立,讓警察不再成為檢察官的打手。
日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不滿女兒在幼兒園被欺負,兩度指揮便衣刑警到幼兒園「辦案」,引起軒然大波,花蓮地檢署將他改調執行科,不再辦偵查案件,但這僅是職務上的異動,並無降職。台灣陪審團協會痛批只調職無法解決問題,呼籲應立即將該名檢察官撤職,並檢討檢察官職權過大的問題。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很難想像這種事竟然發生在21世紀,也凸顯熟悉法律的法官「與黑幫沒兩樣」,應該儘速把該名檢察官汰除。但他也坦言,要依現行退場制度立刻淘汰該名檢察官可說是「不可能」,法務部是否會「下重手」處分也抱持懷疑,最後恐怕還得走好幾年訴訟程序。
吳景欽進一步說明,《法官法》中有個案評鑑制度,對於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先送「法官評鑑委員會」審理,比一般公務員懲戒流程多一道關卡。此外,評委會有11個委員,卻有8名委員具有檢察官、律師身份,或是由法務部遴聘的人,即使評委會決議懲戒,還得再送到監察院,認為有必要懲戒才移送職務法庭,「但整個流程都在同個圈子裡繞,根本無法發揮制衡效果。」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則認為此案凸顯出檢方職權過大的問題,這個議題存在已久,但去年總統蔡英文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竟完全不提,他表示,目前檢察官有指揮警察的權力,但檢方、警方應該各自獨立,政府應修法讓檢察官回歸國家律師的角色,讓警方專心辦案,不再是檢察官的打手小弟。
鄭文龍也痛批,此案經過了10天,花蓮地檢署的處分竟只有調職,而沒有法源依據可立即將他撤職,凸顯檢察官晉用制度也出很大的問題。吳景欽則說,應該強化警察法治的教育,對於檢察官的違法命令不必服從,若遵從違法命令也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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